DeepSeek等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大模型技术的迅猛发展,正从根本上冲击现代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和规则逻辑。在法律价值层面,AI展现出的自主性、类人理性和复杂决策能力,动摇了以人类理性、自由意志和道德判断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挑战了正义、平等与自由的传统法律目标。在法律规则层面,AI突破了传统民事权利和责任体系的框架,催生数据权、算法权等新兴权利,同时引发跨领域权力合法性与实效性危机,要求重新界定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分配。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在制度创新和路径选择上探索平衡。一方面,需重构权利主体和客体制度,明确AI的工具属性并在特定场景下赋予其拟制主体性;另一方面,需创新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突破传统“完全支配权”“静态义务”和“过错责任”模式,构建动态适应AI特性的法律框架。在立法路径上,应采取“统一立法+分别立法”的双轨模式,重点解决跨部门协同、领域规制和国际规则衔接问题,推进“嵌入式创新”与“独立性规制”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