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导致企业数据权益的损害赔偿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数据流通的动态性、数据价值的依附性及数据损害的不确定性,决定侵害企业数据的损害赔偿可运用算法思维区分计算。企业数据财产权益的独立性是数据侵权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的逻辑前提。以数据价值的生成规律为基准,将数据区分为数据集合和智能产品,在此基础上分别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数据集合的价值由“在先利益+商业附加值”构成,企业享有的排他数据以商业附加值为限,其损害表现为市场交易产生的未来收益损失,故可适用许可使用费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以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智能产品的价值由“技术价值与市场价值”构成,其损害表现为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故适用获利返还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鉴于智能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较低,可以其成交价值为基础运用收益法评估,并扣除侵权人非侵权获利部分,计算出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