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的到来动摇了税法治理的基础假设。透过纳税客体无法充分识别数字主体的税负能力,凸显纳税人均质假设的解释力缺失;数字经济网络的“中心—边缘”图景深刻影响我国区域发展格局,区域均质假设的妥适性贬损,地方自主税收治理的需求陡增;数字经济崛起诱发社会事实复杂度升维,由社会事实向税法事实的转译进程受阻,社会事实可识别假设受到挑战。税法建制和运行需要将主体因素纳入量能课税的考量范围,结合数字经济地理图景对地方税权作差异化配置,同时基于有限认知理性,构建社会事实向税法事实的弹性化转译机制。在制度层面,使特定数字主体负担更重的纳税义务与协力义务,适度下放税收要素决定权,松绑类型化观察法,是因应数字时代而须实施的制度革新。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