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五年前编写《部门宪法》一书,主要是有感于台湾地区宪法学呈现的诸多方法和方向的问题。宪政司法实务在法学理论引导下看似和民法、刑法一样成功,但只要做比较全面的检视,就不难发现其所建立用以规范公权力的宪法界线,反映的更多是源于他国历史经验或社会条件的评价,这种不假思索的移植未必能引起真正的价值共鸣,有时反而造成连锁的负面效应。新世纪二十年的发展,显示当时看到的问题确已变得更鲜明。再观察德国宪法教义学,近年也有从全宪法的体系注释延伸到个别秩序的明显律动。文章从台湾地区宪法教义学的走入歧途开始分析,再进一步说明为什么部门宪法的取径可以引导法律体系更合宜的运作,最后并不揣谫陋,就大陆地区现阶段情况是否适合发展此一教义学路径,简述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