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15, Vol. 31 ›› Issue (6):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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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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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语境下的高院职能并非单纯限于法院组织体系中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而应当将其置于四大关系中去考察。高院在其中存在角色冲突,职能地方化、政治化、行政化、异化现象严重。现行的改革举措对于矫正高院职能的作用有限,应当坚持遵循职能法定、司法规律和改革逻辑的原则,从审判、监督和指导三个方面进行重构。
廖希飞. 论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能——以行政审判为视角[J]. 治理研究, 2015, 31(6):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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