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15, Vol. 31 ›› Issue (2): 116-121.

• 法学研究·民事检察监督与题 • 上一篇    下一篇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问题刍议

刘 辉   

  • 出版日期:2015-04-08 发布日期:2015-04-08
  • 作者简介:刘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 Published:2015-04-08 Online:2015-04-08

摘要: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取消了立案环节,民事监督案件的程序源头由民事检察部门转移到控告检察部门。受理不同于信访,应从来信来访源头区分民事监督案件和信访案件,同时,受理条件受法定情形限制。受理审查需遵守法定的程序规范,原则上,以形式审查为主,对于特殊情形的判断,如一审生效案件是否存在可以受理的例外情形、再审裁判是否确有明显错误等仍需作进一步核实。受理应遵循监督一次性原则,但适用时应注意:监督一次性原则针对的是案件而不是当事人;针对的是当事人申请的情形,而不是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受理环节中应注意内外部关系的处理,避免强调配合所导致的制约功能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