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15, Vol. 31 ›› Issue (2): 110-115.

• 法学研究·民事检察监督与题 • 上一篇    下一篇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熊跃敏 张 润   

  • 出版日期:2015-04-08 发布日期:2015-04-08
  • 作者简介: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张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 基金资助: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12SFB2030),同时受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项目资助。

  • Published:2015-04-08 Online:2015-04-08

摘要: 作为公权力之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设定须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谦抑、有限、补充的原则性规定,确保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为法院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检察监督的事项包括违法的民事执行裁决行为和民事执行实施行为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全面+重点”的监督范围是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选择,既符合检察监督的规律,又契合当下的司法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