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10, Vol. 26 ›› Issue (3):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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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及根源——以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为例

吴传毅   

  • 出版日期:2013-10-09 发布日期:2013-10-09
  • 作者简介: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 Published:2013-10-09 Online:2013-10-09

摘要: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发生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到执政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该类事件具有冲突肇因的偶发性、事件规模的扩大化、参与主体的非上层化、参与行为的非理性等特点。其体制机制的原因有利益分配制度的失衡导致阶层分化、政治权力制约缺失造成政治权威的失落、流动机制不健全导致阶层结构固化、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引发行为冲动;其社会心理原因有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现实强化了中下阶层的挫折心态、抑强扶弱的民族道德传统助长“同病相怜”的互助心态、新旧思想观念的交错撞击催生参与冲突的放纵心态、社会群体行为的盲从效应引发参与冲突的宣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