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互联网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面临着法律规范层级与许可事项重要性不匹配、法律规范稳定性与互联网高速发展不相容、许可事项碎片化与互联网有效治理不和谐等多重困境。互联网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需回应“因何设定”的实质逻辑和“如何设定”的形式逻辑。在实质逻辑面向上,立法者需要区分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的许可事项和“互联网+”领域的许可事项,进行功能分析的二阶判断。在形式逻辑面向上,互联网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特有型”和“交叉型”两类方式。在“辅助性原则”和回应型法的指引下,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的许可事项和“互联网+”领域的许可事项需要分别匹配“特有型”和“交叉型”的设定方式,保证许可设定权限合法和事项重要性程度匹配,遵循“同一性原则”合理选择法条类型,以实现实体领域行政许可事项与互联网行政许可事项的体系衔接。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