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侦查场景中,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配置关系到相关信息能否获得保护、相应的取证手段是否属于强制性措施而受到规制,美国判例中呈现的第三方原则提供了一个解读的视角。该原则的理论基点主要包括公民对向第三人传递信息的行为自担风险,公民对存储在第三方的数据不具有主张合理隐私期待的权利基础等。然而,第三方原则已然无法适用于平台控制下的个人信息,原因在于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结在信息流动过程中并未被斩断。加之对第三方原则的全景式、本土化反思,可得到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权利配置的基本构造:一方面,以信息主体之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为内核,涉及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通信秘密等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平台而言,相关数据调取措施所造成的干预集中于平台的经营自由权,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克减与协助数据调取义务的课予,平台借此得以与执法机关积极博弈,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外核。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