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狭隘的分行业监管体系容易使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依存关系,并逐渐形成内循环的“行业熟悉社会”。这一结构特征在能源行业尤为突出,也是能源行业监管合谋、失效和腐败多发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在行业监管中,应该通过集成化、扁平化的结构再造,促进多行业监管干部轮换和跨界、异地交流任职,杜绝监管干部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产业间的交叉任职,更多采取飞行监管、智慧监管等监管优化措施打破监管者与监管对象间的“熟悉社会”生态,斩断行业内部熟悉关系的链条。
中图分类号:
郭剑鸣, 刘洁. “行业熟悉社会”的内部性问题及监管优化研究——以能源监管腐败为例[J]. 治理研究, 2021, 37(4): 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