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21, Vol. 37 ›› Issue (2): 11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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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的价值功能重塑——基于野生动物许可管制措施的思考

李延吉   

  • 收稿日期:2020-09-30 出版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2021-03-15
  • 作者简介:李延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 Received:2020-09-30 Published:2021-03-15 Online:2021-03-15

摘要:

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是指以预防和控制社会危害性活动为目的的许可,具有超强的管制属性、超大的适用空间和超高的许可风险。我国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构建起的野生动物许可管制体系,高度契合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的类型化特征,在法律识别标准上应将野生动物与一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区别开来,突出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属性。从管制效果看,野生动物许可管制措施显然未能实现预期规制目的,准入标准和后续标准缺乏有效衔接,前端许可成本过高,私人主体参与空间极为有限,多重因素叠加加剧许可失灵。反身法理论为危害控制类许可提供了替代思路,通过强化受规制的自我规制能够大幅减轻政府规制负担,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上探索反身法框架下的公私法融合进路,或许是一个可能的突破点。

关键词: 行政许可, 危害控制, 野生动物, 反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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