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18, Vol. 34 ›› Issue (6): 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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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关于新中国民事立法的理论与启示

化国宇 朱力宇   

  • 出版日期:2018-11-20 发布日期:2018-11-20
  •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编号:16JD710023)。

  • Published:2018-11-20 Online:2018-11-20

摘要: 彭真在主持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起草思路,开创了现代立法活动的社会主义生动实践。在效果上,不仅丰富了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理论,也对新中国的民法起草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他通过在民事立法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很好的平衡了民事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制史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提出民事立法中对于古今中外的经验,不能轻易忽略和否定,要认真研究、合理吸收;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处理好民事立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群众传统风俗习惯和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关系。他还提出要正确认识民法典起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避免了工程立法和政绩立法,其“功成未必在我”的政治胸襟令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