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17, Vol. 33 ›› Issue (5): 34-41.

• 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马哲) • 上一篇    下一篇

法治、变法与国家兴衰

谢红星   

  • 出版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2017-09-20
  • 作者简介: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角下传统中国隐性腐败治理研究”(编号:15BFX017);2015年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专项课题“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 Published:2017-09-20 Online:2017-09-20

摘要: 习近平总结人类文明兴衰的历史经验,阐明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历史规律。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的历史周期与法治的成败密切相关,法治的成败决定了国家的兴衰。法制本身也有由盛转衰的历史周期,古代中国王朝法制的衰落往往伴随着“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等六种历史迹象。法制的衰落既因为情势变迁的历史惯性,也因为分利集团对法律外利益的追求及由此而来对法制持续不断的破坏。法治的兴衰取决于法治自身的生命力,取决于其能否自我矫正,不断更新。改革是当今中国的主旋律,变法是法治领域的改革,变法赋予中国法治以新的生命,中国共产党是当代“变法”唯一可托付可信赖的政治权威,建设、建成党长期执政、国家持续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