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16, Vol. 32 ›› Issue (1): 1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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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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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领域的自我规制手段具有弥补政府监管专业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重大作用,同时在类型上也发展出以标准与认证、流程监管、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为代表的形态。中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自我规制的基本思路,并确立了三种具体类型,有着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鲜明特征。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自我规制也会面临民主正当性不足和政府不作为的潜在风险,需要我们在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时候予以有效应对。
王 旭. 中国新《食品安全法》中的自我规制[J]. 治理研究, 2016, 32(1): 1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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