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PO自愿问责俱乐部理论是对遍布全球的非营利组织集体性自愿问责实践的回应。俱乐部标准和俱乐部监督与执行构成自愿问责俱乐部的制度框架,并形塑了三个基本功能:规范功能、标示功能和增益功能。该理论不仅拓展了非营利组织自我问责的理论涵义,还为非营利组织问责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同时拓宽了“布坎南俱乐部”的应用范围。该理论同时也存在局限性。自愿问责俱乐部理论尽管生成于西方土壤,但在我国仍具有适用性。当前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社会组织新形态的出现和社会问责意识的增强为该理论的本土化奠定了制度基础、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