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06, Vol. 22 ›› Issue (3):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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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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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缓的适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综合的价值判断,其含义,从反面说,排除作为法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或降低法定刑幅度的情节;从正面说,根据死刑特殊预防的目的,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犯罪人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二者进行价值上大小的衡量,裁定是否变更。死缓核准程序,一直以来存在着异化现象,应该和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相同的核准程序。
张波. 论死缓的正确适用[J]. 治理研究, 2006, 22(3):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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