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06, Vol. 22 ›› Issue (2):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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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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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哈贝马斯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法律:作为媒介的法律和作为制度的法律。作为媒介的法律是调节经济和行政系统的,而作为制度的法律是调节生活世界的。作为制度的法律和作为媒介的法律都是实证性和合法性的统一,都是从生活世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性法的传统和功能主义法律观都忽视了法律赖以产生的基础———生活世界。忽视这个基础就会导致系统对于生活世界的入侵。
王晓升. 系统和生活世界的互动关系中的法律——对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的一点思考[J]. 治理研究, 2006, 22(2):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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