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研究 ›› 2001, Vol. 17 ›› Issue (1): 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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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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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就其监督对象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二是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四是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就其监督内容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监督,即立法监督。二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费丽芳. 人大监督不到位的主要根源探析[J]. 治理研究, 2001, 17(1): 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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